为加强与合作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与合作院校的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一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每年6月底之前须向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报送《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申请表》。
第二条 新学年开学后,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合作院校签字盖章的《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登记表》到校报到、注册。报到后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办理一卡通、网络及图书借阅等事宜。开学后无故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我校有权退回合作院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第一责任人制,由导师、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导师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培养、日常管理和安全负责。二级学院负责为研究生的学习和专业实践创造条件,并负责研究生在实验室等学习场所的管理工作。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研究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四条 联合培养阶段,研究生须以在许昌学院学习为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请假、销假具体办法见《许昌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考勤和请假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参加各种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在校内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六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参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报送合作院校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第七条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免费住宿。水电费及空调使用按学校本科生使用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的招生和学位管理由合作院校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我校与合作院校“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学习的第一学年,在合作院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约一年时间),由合作院校负责管理;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学习的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由我校负责管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依据双方协议由合作院校或我校负责,或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条 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导师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考核完成后,应及时将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表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各2份)备案。
第十二条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须将装订成册的论文送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2本)存档备案。学位论文应体现许昌学院导师指导信息,并确保纸质档与上传知网电子版信息保持一致,纸质档封面须加盖合作院校的二级学院公章。
第十三条 在满足合作院校毕业条件的基础上,鼓励研究生取得以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各类高层次科技成果。
第三章 研究生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资助经费来源为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包括研究生培养经费、生活补助、研究生奖励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资助经费按照学科类别和学生人数,经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财务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理工科相关专业研究生每生每年划拨培养经费1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每生每年划拨培养经费5000元。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由导师统筹管理,师生共用。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复印打印、材料装订、答辩、实验耗材、论文发表、论文查重、参加学术会议、专家讲学指导、差旅等科研活动。差旅费只报销往返许昌和合作院校之间的火车票、汽车票;另报销寒、暑假往返许昌和家庭居住地的火车票或汽车票各一次。
第十八条 培养经费的所有报销票据,须经导师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享有500元生活补助,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享有800元生活补助,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二十条 我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评选学业奖学金,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办法详见《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章 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津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津贴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工作津贴。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助研岗位一般由导师设立,实行导师负责制。助研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助教岗位一般由二级学院设立。助教是指研究生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承担学生课业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以及实习、实验、实践教学辅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设立。助管是指研究生协助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参与部分学生管理工作及相关行政事务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助管岗位工作津贴按月计酬,一般每年发放10个月,每月300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合作院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院政科〔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