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开展与地方经济产业及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产出高水平、高层次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促进学科交叉,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培养和打造跨学科、高层次、应用型学科领军人才和学科团队,进一步助推我校“富有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突显办学优势和特色,特在我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范围内开展“特色学科建设项目”。
第二条 资助范围
重点资助对我校学科建设有推动作用的交叉性学科研究项目、国际合作性学科项目以及主办(协办)或参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具体为:
1. 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应用性的交叉性学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交叉性项目”);
2. 与国外高水平教学及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合作项目”);
3. 主办(协办)或参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尤其鼓励学科成员进行大会报告。(以下简称“学术交流项目”)。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我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团队中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四条 资助经费
针对“交叉性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将设立“特色学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拟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10-20万元;对于主办(协办)或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将根据会议经费需要进行适度资助。
二、项目申请
第五条 交叉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分年度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联合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学科点按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进行申报。
1. 交叉性项目。该项目必须由跨至少两个一级学科的我校学科团队成员共同申请,项目须具有明显学科交叉特色,并具有显著的经济应用前景或社会发展前景。
2. 国际合作项目。该项目须与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显著国际影响力的教学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合作者须在该机构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所合作项目须为实质性项目,最终所取得的成果为双方共享;
第六条 学术交流项目。主办(协办)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须在上一年度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学术会议类型、级别、主题及影响力,经论证后确定是否资助及具体资助额度;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须在成行前1个月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学科成员参加学术会议,需至少有1人进行大会报告。
第七条 交叉性及国际合作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为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
第八条 交叉性及国际合作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 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项目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
2.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 作为项目负责人,上一个项目被中止资助,或结题报告被评审专家评为不合格者。
三、交叉性及国际合作项目审批与立项
第十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书,学科建设办公室邀请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第十一条 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终审,根据下述原则进行项目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答辩:
1. 交叉性项目是否体现学科交叉特色,国际合作项目是否具有实质性合作;
2. 项目是否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是否为重复性低水平项目;
3. 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技术途径是否可行、是否会产生明显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4. 工作计划是否合理,申请者及其团队是否有能力按时完成;
5. 项目是否具有预期标志性成果,标志性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综合绩效。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学校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批准立项通知,编制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并签署项目合同。
四、交叉性及国际合作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鼓励大胆创新、允许合理失败。为此,采取“1+1”模式,即实施一年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根据第一年执行情况决定第二年是否继续或中止资助。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组须作年度研究工作进展学术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突出标志性成果的创新质量和对学校学科建设的方向凝练、学科团队凝聚、学科成果水平提升的综合绩效(包括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及人才培养等)。对于侧重基础研究的项目,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侧重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项目,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成果均须在教学及人才培养中有明确体现,例如,设置新实验项目、出版应用型教材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交项目工作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应注明“许昌学院特色学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经专家组验收通过的项目,学校在职称评审时按照科研业绩计算,前六名分别加分为8、5、4、3、2、1,评教授只计算前4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许昌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