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广泛吸收与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培养,推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相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学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联合建设研究生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充分发挥研究生创新力量的作用,提升社会相关单位创新竞争力的需要。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既是为了拓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主体,更是为了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封闭办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沟通与有机结合,有助于推进与完善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和教育体制。
第四条 “基地”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以促进学科专业结构的完善与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基地”可以参与不同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向许昌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各企业或研究院所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 “基地”与许昌学院应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制订合作建设的政策和规定,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领域、合作科研领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基地”必须保证导师、资金及各种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到位。合作双方应切实做到资源共享,师资互聘,学分互认,产学研统筹。确保培养质量,实现合作共赢。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基地”的设置标准,从满足教学和科研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基地”的遴选,还应充分考虑到其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应为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所急需。
第八条 申请“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专业人员
“基地”应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和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行业导师;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达到较高比例。
2.科学研究
科研院所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等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企事业单位应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或开发产品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来曾获得多项国内外专利,经济效益显著,目前承担有一批处于科技前沿的研究项目或者科技开发项目,有充足的研发经费。
3.工作条件
(1)“基地”应拥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应能够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2)“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包括落实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住宿安排等。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奖学金或生活津贴等工作的相关报酬。
4.管理与规章制度
根据学位条例和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基地”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应按照许昌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情况,提出学科名称、人才培养方向或专业点。每年9月份之前向许昌学院提出申请,经许昌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由许昌学院批准。
第十条 经专家组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将获“许昌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许昌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须与许昌学院签订《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协议书》,合作双方根据本办法精神,通过契约方式确立合作关系,明确权利与责任。
第十二条 许昌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设立“基地”专项基金,甲、乙双方按照1:1配套资金。该项资金须满足基地导师工作津贴和奖励、基地管理人员工作津贴、基地研究生的学习工作条件、基地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控,许昌学院可组织监察小组每3年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表彰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联合培养基地及有关集体与个人;对于建设效果不好,没有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尤其在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的基地,做出限期整改和撤消资格的决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