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以下简称“行业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采用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各一名联合指导。其中,行业导师侧重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职业技能及研究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条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担任许昌学院行业导师: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2.目前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从事前沿性技术开发项目、有良好发展远景;
3.具有较充足的研究经费,且有多项技术专利或重大技术发明;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第四条 行业导师由相关二级学院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填写《许昌学院研究生行业导师聘任表》(见附件),合格者经二级学院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行业导师和校内导师在研究生的指导上应加强合作,特别是在研究生论文工作阶段应及时交流有关情况,每年在研究生的联合指导方面应有一定次数的交流或研讨。
第六条 行业导师每3年至少指导1名研究生。连续3年未指导研究生,需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地期间,行业导师为责任导师,其职责包括:
1.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等工作;
2.组织研究生参与有关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3.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4.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
5.负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协助做好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住宿以及日常生活安排;
7.保持与校内导师紧密、有效的联系与合作;
8. 协助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9. 基地培养结束后对研究生给出鉴定意见。
第八条 行业导师的工作津贴折合成学时,按学时计酬。行业导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论文指导工作量和论文答辩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1.承担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行业导师,其教学工作量为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时数。课酬为200元/学时;
2.研究生论文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行业导师每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每半年计36学时,指导费为60元/学时。
3.研究生论文开题答辩、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量计算办法:行业导师每半天计4学时,导师答辩费为120元/学时。
第九条 每承担完成1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研究生毕业后学校给予行业导师5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学校年薪制特聘教授担任行业导师, 按人事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按照本办法取酬。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行业导师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考核合格的行业导师,发放相应工作津贴、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行业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