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与合作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研究生请假外出期间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现就研究生考勤、请假外出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新学年开学后,新一届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持联合培养院校签字盖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登记表》到校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均需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享受奖助待遇。
第二条 在每个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在开学前三周内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生活补助待遇从办理报到手续后生效。
第三条 每周三晚上10:00钟后在宿舍签到考勤,如无特殊情况,每月有两周无签到,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停发当月生活补助。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请病假、事假或因公外出(国内外交流访学、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科研出差等),请假2天以内,由导师批准;3天及以上,应填写《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由导师签字,且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因病请假时,在校须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出具校外医院证明。因公外出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证明或导师证明。
第五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批准后,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和导师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 独自外出实习、调研的研究生,导师要教育研究生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报告。外出期间应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有变更或需延长外出时间应及时向导师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 有老师或负责人组织带领进行外出实习、调研活动时,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带队老师或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行动;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前往危险地点活动,不要开展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九条 对于有一定风险的外出实习、科研出差、专业实践等活动,二级学院应研究制定为研究生购买意外医疗保险的相关办法。
第十条 对经常外出实习、调研的研究生,二级学院须根据本规定制定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研究生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或迟报、漏报。
第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定期对研究生在校学习情况、请假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生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将视情节轻重扣发对研究生和导师的相关资助及奖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的,或者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导师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将研究生派出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我校或外出期间发生违法乱纪事件,一切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我校将实际情况通报生源学校,由生源学校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生源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