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顺利开展,为我校提升办学层次创造条件,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院校相关协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一条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勇于创新。
第二条 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三条 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实际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或完成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有一定的科研经费保障科学研究。
第五条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遴选我校硕士点培育学科的专家教授。
第二章 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认真填写联合培养院校的《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有关职称、学历、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联合培养院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提出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送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专家对二级学院推荐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将符合条件者向联合培养院校推荐。
第九条 学校适时举行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仪式,为兼职研究生导师颁发聘书。
第三章 兼职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考勤、请假、安全教育和管理、疫情防控、心理健康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定并签字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负责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开题、中期检查与毕业论文答辩等材料。
第十三条 与有关院校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条件和必要的助研津贴。
第四章 兼职研究生导师待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我校实际学习期间,指导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半年计54学时工作量,指导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半年计108学时工作量。论文开题答辩、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量每半天计4学时。工作量为60元/学时。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工作量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每年统计一次,并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报酬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三年内实际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参与职称评定时适当增加人事积分。
第五章 兼职研究生导师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和导师聘期结束前,学校根据导师完成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对全体兼职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条 考核导师的主要指标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导师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重在师德与学风的考核;业务素质考核包括指导研究生的水平与能力和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科研考核以近三年取得的成果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严格要求研究生、认真教学与指导、积极配合做好研究生思想工作、指导学位论文水平达到优秀的导师,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停止研究生招生,并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对其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1.无正当理由而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者;
3.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做兼职研究生导师者;
4.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者;
5.拒不接受所在二级学院的其它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6.聘期内从未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者。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联合培养院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许昌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院政科〔2016〕14号)、《许昌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院政科〔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