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有关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院校的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一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每年5月份须向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新学年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申请,提供报到研究生基本信息。
第二条 新学年开学后,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到校后,均须填写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证明》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可在许昌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经研究生导师签名和二级学院盖章后,持联合培养院校研究生院(处)相关证明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报到后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办理一卡通及图书借阅等事宜。开学后无故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我校有权退回联合培养院校。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导师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培养全面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研究生具体培养工作,并积极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和专业实践创造条件。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四条 联合培养阶段,研究生应以在许昌学院学习为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未按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者,扣发该学期生活补助。请假、销假具体办法见《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假外出管理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参加各种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在校内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参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报送联合培养院校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第七条 学校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免费住宿,水电费及空调使用按学校本科生使用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到联合培养院校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院校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院校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院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约一年时间),由联合培养院校负责管理和考核;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一至二年时间,由学制确定),由我校负责管理和考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依据双方协议由联合培养院校或我校负责,或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条 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导师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应有一定的创新性。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应将开题报告报送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各2份)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研究生须将装订成册的论文送交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各2本)存档备案;并向我校图书馆提交论文电子版。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应发表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署名前2名有效),或参加国家级项目一项(署名前5名有效),或省厅级项目1项(署名前3名有效),或获得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2名有效)。鼓励研究生取得以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各类高层次科技成果。
第三章 研究生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资助经费包括研究生培养经费、生活补助、研究生奖励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资助经费按照学生人数和学科类别,经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财务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
第十六条 培养经费由我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联合培养院校的相关通知和证明,于每年十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并以经费本的形式划拨给研究生导师,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每生每年划拨培养经费1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每生每年划拨培养经费5000元。培养经费由导师统筹管理,师生共用。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复印打印、材料装订、答辩、实验、论文发表、参加学术会议、专家讲学指导、差旅等科研活动。差旅费只报销往返许昌和联合培养院校之间的火车票、汽车票;另报销寒、暑假往返许昌和家庭居住地的火车票或汽车票各一次。
第十八条 培养经费的所有报销票据,均须经导师签字,经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享有500元生活补助,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二十条 我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评选学业奖学金,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津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津贴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工作津贴。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实行导师负责制。助研是指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研究生助研工作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每月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三条 助教岗位由二级学院统一管理。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管理。助教、助管岗位工作津贴按月计酬,每年发放10个月,每月4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担任勤工助学岗位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年度进行考核。由导师、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受聘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勤工助学工作津贴予以停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联合培养院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院政科〔2016〕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