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研究生的创新优势和创新潜能,大力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特设立“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是学校为支持全校研究生开展富有创新性尤其是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应用研究而设立的研究项目,鼓励科研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参加科研创新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社会资助等。
第四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二 申报条件与项目设置
第五条 项目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为许昌学院在校研究生;应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备完成立项课题研究任务所需的基本技能和条件。
2.每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主持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且必须包括本校的本科生,每个成员参与项目不得超过2项。
3.每个申报项目必须要有校内指导老师一名。
4.申报项目须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保证。
第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申请人可根据研究需要提出申请资助的项目类别。其中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符合条件研究生数的10%比例资助,一般项目按照不超过符合条件研究生数的20%的比例资助。项目资助额度:重点项目1万元,一般项目5千元。
第七条 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之前不得再次申请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已获得立项的同一研究不得再次申请本项目资助。
三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条 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排序并签署意见,之后将申报材料统一交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重点项目评审标准
1.选题为应反映学科发展的新趋势,具有较大应用价值;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原创性,能够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二)一般项目评审标准
1.选题应立足于学科发展的新趋势,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和一定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证充分,推理严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四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项的,需提出延期申请,填写《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2),经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年结题。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题1次。
第十四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项审核等;培养学院主要负责过程管理,指导和督促项目组按计划完成相关研究。
第十五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按核定计划分期下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监管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支配,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为: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论文发表版面费、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打印费、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费用。不得报销餐饮费或提取劳务费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经费报销依据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票据必须为国家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
第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经费分别在立项和验收时分两次拨付。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可对具有以下情况的项目做出中止或撤销决定: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
3.违反校纪校规者;
4.在学期间休学、退学者;
5.擅自更改项目实施计划或资助经费使用不当者。
对于被撤消项目,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停止拨付剩余经费并全额追缴已发放经费。
五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结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点项目结题条件
以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情况下可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为准)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普通CN期刊上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取得与本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以下成果之一,均相当于达到本项目的验收条件:
1.被SCI、EI、SSCI收录的论文;
2.在SCI、EI、SSCI源期刊发表(含录用)的论文;
3.在学科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发表(含录用)的论文;
4.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6.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立项(排名前5人);
7.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被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科研成果(排名前5人);
8.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被地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或取得的研究成果获得行业认可;
9.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等其他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一等奖以上成绩,或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等其他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三等奖以上成绩;
10.获得市厅级以上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
(二)一般项目的结题条件
以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情况下可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在普通CN期刊上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在资助期取得以下成果,均相当于在普通CN期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1.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排名前5人);
2.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5人);
3.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被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纳;
4.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等其他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二等奖以上成绩,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以上成绩。
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结项书》(附件3)及提交相关材料。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发放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 对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科研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可优先参加研究生有关评优评先活动。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建立相应的资助绩效评估记录,并将其作为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导师应认真指导研究生申请科研创新资助项目,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本办法开展研究项目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项验收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导师记40学时工作量;项目验收不合格者,导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当年不得申报本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制定高于以上标准的成果要求和细则,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院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导师完成项目研究,严格遵守科研创新项目有关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所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许昌学院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申请书
附件2: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延期申请表
附件3:许昌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结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