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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实施办法
2023-07-27 09:20   审核人:田萍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

第三条 成立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奖评优小组,负责审定评奖评优工作,讨论解决评选过程中的问题,审核结果并予以公示和上报。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四条 研究生评奖评优项目包括学业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评奖评优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学术、文体、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四、从二年级开始能全日制在我校学习。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评奖评优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年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三、违反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者。

四、超出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者。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名额为参与评选的研究生人数的15%,参评研究生除满足第三章中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校导师是第一导师。

二、前一学年获得过合作学校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

三、在评奖学年科研成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专利权人署名须是许昌学院。

2.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前3 名)参与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在核心及其以上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许昌学院是第一署名单位。

4.获得全国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5.获得本专业(或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名额为参与评选的研究生人数的20-30%。参评研究生除满足第三章中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

二、至少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

三、在核心及其以上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许昌学院是第一署名单位。

四、以下条件满足至少一条:

1.曾担任研究生干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骨干示范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突出,能够圆满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工作业绩突出。

2.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贡献,如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创新奖项,组建创业团队,注册实体公司,有优秀的商业模式、管理体系、市场战略或者优秀商业计划书等获得重大认可的(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3.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教育实践、志愿服务、公益环保等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4.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者或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奖者(以证书为准)。

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填写《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评奖评优申请表》。

第十条 评奖评优评审小组参照评选办法,对每位研究生提交的各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 将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业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单提交学校进行公布并予以表彰。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评奖评优项目根据结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已获奖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学院优秀研究生评定办法》(院政科〔2020〕7号)同时废止,且与本办法同类的涉及研究生相关奖励的条例也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许昌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评奖评优申请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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