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创建安全文明的宿舍环境,确保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在《许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配备研究生生活指导教师,协助宿管人员进行宿舍管理。研究生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积极参与管理,维护宿舍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条凡在本校住宿的研究生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管理部门指定的宿舍号入住,并服从管理部门对宿舍的调换,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舍和床位,违者一律做退宿处理。
第三条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包括配偶、子女及亲友),注意保护好个人的财产物品,发现推销人员及其他可疑人员立即向宿管、保卫处或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告。凡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宿舍内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自行安装插座和灯头。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热得快、煤油炉、蜡烛等与治安防范要求相违背的器具。
第五条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毛巾、脸盆、衣架、行李、服装、粘钩、海报等不得随意放置、悬挂和张贴;不随地乱扔垃圾,自行车放在指定位置;爱护公用设施,凡损坏公用设施和物品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六条严禁在宿舍内抽烟、酗酒、打架、赌博及从事其他违规活动;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晚归或私自留宿他处。
第七条注意防火防盗,积极配合校保卫人员及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每个宿舍设宿舍长1人,负责执行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应保持整洁、卫生,每周自行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宿舍的环境卫生及整洁。
第九条实行宿舍卫生检查制度,由生活指导教师组成研究生年级长和宿舍长每月对宿舍卫生进行一次检查活动,奖优罚劣。
第十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服从管理,配合宿管人员工作。
第十一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清理、没收相关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通报批评,取消其一学年的评奖评优资格;(2)纪律处分,通报生源学校直至开除学籍;(3)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宿舍管理部门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