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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联盟章程
2015-09-01 09:50   审核人:   (访问次数:)

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联盟章程

为推动河南省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河南省高等院校学科和师资队伍优势,利用郑州大学研究生教育资源,为中部崛起、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学术人才。郑州大学与省内18所本科院校经友好协商,决定成立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联盟(以下简称培养联盟)。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通过长效的联盟机制,充分发挥各高校特色优势,共享郑州大学研究生资源,推进各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促进我省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加盟条件

第二条凡承认本联盟章程的我省本科院校,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联盟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加入培养联盟院校选择本校优势学科的特色方向与郑州大学相关学科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郑州大学相关学科支持培养联盟院校优势学科的发展,不断提升其学科水平。

第五条按照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聘任培养联盟院校优势学科中部分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对研究生的培养全程负责。

第六条按照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联盟院校要主动加强招生宣传,积极为优秀生源提供优惠政策,并参与到招生复试过程中。

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郑州大学完成一学年的公修课和专业课,在培养联盟院校学习一至两年(以学制确定),主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八条培养联盟院校以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严格执行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学位要求,认真实施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培养联盟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注意实验室安全和劳动保护,避免受到意外伤害。

第十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相结合,科研成果中专利属于培养联盟院校,发表论文培养联盟院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郑州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培养联盟院校学习期间,由培养联盟院校负责管理,培养联盟院校负责日常管理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报给郑州大学。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郑州大学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医疗费等均按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在培养联盟院校学习期间由培养联盟院校安排住宿,费用学生自己负担,并为每位学生上意外伤害保险。培养联盟院校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给予学生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按照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学位论文答辩可由培养联盟院校优势学科自行组织,郑州大学相应学科必须有答辩委员。

第十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就业时,培养联盟院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使用。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培养联盟执委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培养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对外代表本培养联盟。培养联盟执委会成员由各院校校(院)长担任,设主席1名,委员19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培养联盟执委会确定人员。

第十六条培养联盟执委会秘书处办事机构:

1.培养联盟秘书处为培养联盟执委会常设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9名。

2.培养联盟秘书处职能:秘书处负责培养联盟院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学科间的合作,定期与会员单位进行互动沟通,组织开展培养联盟执委会赋予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培养联盟院校应成立专职或兼职部门,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培养联盟执委会联盟所有。培养联盟接受河南省学位委员会的指导。

本章程经培养联盟院校签字、盖章后生效,培养联盟院校各留一份。 

郑州大学周口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

许昌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黄淮学院

平顶山学院洛阳理工学院新乡学院

安阳工学院河南工程学院南阳理工学院

河南城建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郑州师范学院

河南教育学院

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联盟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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