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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与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2015-09-01 09:58   审核人:   (访问次数:)

郑州大学与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郑州大学与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双方责任,规范培养过程,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郑州大学与省内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

第一条组织机构

设立联合培养基地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成员由各院校校(院)长担任,设主席1名,委员若干名,全面协调郑州大学与省内联合培养单位(以下简称“联培单位”)有关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工作。

执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郑州大学研究生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执委会确定,为便于工作,原则上秘书长人选应由郑州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担任。秘书处具体负责联培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导师遴选、学位授予、学生管理等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学科间的合作,定期与成员单位进行互动沟通,组织开展执委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培养模式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郑州大学和联培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联合培养研究生在郑州大学完成第一学年的公修课和专业课,由郑州大学进行管理和考核;在联培单位学习一至两年(依学制确定),主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由联培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联培单位应根据郑州大学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严格履行相应职责。联培单位将中期考核结果报郑州大学相对应学科所在院系复核。

第三条管理模式

联培单位应成立专职或兼职机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联培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郑州大学研究生院沟通交流,负责落实双方招生、培养、导师遴选、学位授予、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联培单位招生的各学科专业所在院(系)要与郑州大学对应院(系)共同落实好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郑州大学学习期间,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由研究生所在院(系)管理;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由联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联培单位的相关院(系)和郑州大学对应院(系)负责联合培养过程的对接。

第四条招生录取

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录取要按照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和郑州大学相关规定进行。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开展,联培单位的招生专业能与郑州大学相应专业学位类别对应的,一律改为专业学位,各联培单位作为郑州大学的一个招生院系编制招生简章,联培单位要主动加强招生宣传,积极为优秀生源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津贴补助。郑州大学根据上线生源情况给联培单位划拨招生计划,各联培单位协助郑州大学对应院(系)进行复试录取。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报到注册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第一学年要按时来郑州大学相应院(系)报到注册,安排住宿,办理郑州大学研究生证、校园卡等报到手续。在郑州大学完成第一学年的学习后,应按联培单位规定时间凭有效证件到联培单位进行报到注册,联培单位要统一安排住宿、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籍信息

联合培养研究生学籍在郑州大学,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联培单位要按照《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做好落实,并将各类学籍信息和材料及时上报到郑州大学对应院(系)处汇总归档。要积极利用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效果。

第七条毕业授位

联合培养研究生按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思想品德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资格,由郑州大学授予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达到郑州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经郑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郑州大学授予硕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就业离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就业统一纳入郑州大学毕业生就业计划,可同时享受郑州大学和联培单位提供的就业指导,由郑州大学统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按全国和河南省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政策及郑州大学的分配政策就业。已签订毕业工作协议的,应按协议执行。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就业时,联培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使用。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培单位完成全部学业后,联培单位应统一为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办理完毕联培单位离校手续之后来郑州大学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住宿安排

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学年在郑州大学学习期间,住宿由郑州大学安排,按郑州大学住宿收费标准支付。第一学年学习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校外住宿或继续保留宿舍。自第二学年起,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住宿由联培单位安排,费用由学生按照联招单位相关标准支付。联培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关于学生住宿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组织生活

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党团组织关系的,党团组织关系也可以转入联培单位所在院(系)的基层党(团)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奖惩措施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郑州大学和联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联培单位可制定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论文写作、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依照《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二条权益待遇

联合培养研究生享有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和助管)奖学金、助学贷款等所有郑州大学奖助贷和其他评优评先奖项的资格。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照入学当年学校的奖助评定政策执行,并纳入郑州大学对应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定范围之列。

第四章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要求

联培单位应以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标,认真实施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及答辩、毕业等各个环节等均应严格执行郑州大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上报郑州大学对应院(系)汇总。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培单位开设的专业课程须参照郑州大学相关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设置,开课时间原则上与郑州大学同步。课程考核须参照郑州大学相关学科专业的课程考核方式和标准,考试完毕要将考试成绩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郑州大学对应院(系)。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积极参与联培单位组织的各类学术或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学位管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相结合。为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联培单位要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科研成果中的知识产权由联培单位和郑州大学共同拥有,联培单位可为第一署名单位,郑州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照《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校研究生[2006]3号)中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郑州大学和联培单位双方协商,答辩委员会必须有郑州大学相应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答辩时间要与郑州大学对应院(系)同一学科的研究生基本一致。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审核由联培单位负责初审,郑州大学负责复审,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导师管理

第十五条资格认定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按照《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经郑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认定联培单位优势学科中具有教授或特别优秀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选具有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导师职责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一)要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注重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二)根据郑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并结合研究生个人特点,积极参与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对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实施起监督保证作用。

(三)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审定研究生毕业论文,把握学位论文质量,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协助本单位主管部门做好研究生各期总结、论文答辩、毕业鉴定等工作。

(四)可以承担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指导研究生学习相关的专业选修课程;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有义务为研究生创造科研条件;支持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

(五)在国家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协助和推荐研究生就业。

(六)以指导小组或教研室集体指导为原则,锻炼和培养年轻教师。

(七)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及教育的研究工作,摸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并及时向学院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或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郑州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联培单位可依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细则或办法。

郑州大学研究生院

                                                                                                                                      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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